普洱学院学生军训工作条例

作者: 时间:2018-09-14 点击数:

普洱学院学生军训工作条例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,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,同时也是学生在校期间履行兵役义务、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。为使我校学生军训工作规范、制度化,提高质量水平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学生,在校期间,必须接受军事训练。通过军事训练,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,激发爱国热情,弘扬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,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性、纪律性,掌握军事知识和技能,从而为造就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高级专门人才,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好基础。

第三条 军事训练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,纳入学校教学计划,在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完成,军训时间为14天。

第四条 学生军训采用在学校受训的方式进行。

第五条 每届学生军训按学院组建训练营,以班级为单位分编或合编为训练连。军训营长、连长由部队首长和教官担任,学校指派训练分管领导、二级学院书记担任营教导员和连队指导员。

第六条 学校在武装部设立军训办公室,在学校军训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,负责军事训练的计划、安排、实施及考核等工作。

第七条 学校对军训学员进行受训成绩考核,成绩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等。成绩优秀、良好、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军训学分,记入学生档案。成绩优秀者,学校授予军训标兵称号,发给荣誉证书。

第八条 军训成绩考核不合格者,给予一次补训机会,时间安排在第二年新生军训时进行。补训后仍不合格者,按规定该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。

第九条 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残疾的学生,不能参加正常军训者,应持学校卫生所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由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,经班主任报学校武装部批准后方可免训。

第二章 成绩考核及评定

一、  纪律考核

第十条 每个军训学员必须参加所有规定项目的训练,不得擅自缺席,迟到、早退。

第十一条 凡在受训期间患重病住院,参加正常训练时间不足训练全程时间1/3的学生,可持住院证明办理缓训手续,缓训学生在第二年军训时参加补训;临时患有其它小病,参加训练确有困难者,经军训连长同意后,适当减轻训练强度,可在训练场间歇性休息,不得擅自离队。

第十二条 所有参训学员都必须遵守纪律,注意安全,严防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。

第十三条 树立保密观念,不向教官询问军情,不到教官宿舍乱窜,严防部队军事机密的泄露。

第十四条 军训学员必须尊重教官,尊重老师,服从命令,服从管理,听从指挥,不得顶撞、辱骂甚至殴打教官、教师。

第十五条 凡军训期间无故缺席达半天,或夜不归宿一晚,或迟到、早退累计达五次,或临时事假超过三天者,军训纪律成绩为不合格;全勤且模范守纪者为优;其它为合格。

二、内务考核

第十六条 军训学员必须在教官的指导下,尽快掌握内务规范,每天起床后,按规定整理好内务。

第十七条 搞好室内卫生,做到“六静四无”,即地面净、家具净、门窗净、墙壁净、洗漱用具净、其它物品净;无蛛网,无积水,无异味,无杂物。

第十八条 军训期间全体学员不许留长指甲和穿皮鞋,男生不得留长发、女生不能穿裙子受训。

第十九条 军训期间内务不合格者,评定内务成绩为不合格。

三、队列考核

第二十条 着装符合规定要求,仪容姿态符合要求,称呼举止符合要求。

第二十一条 队列整齐,精神饱满,歌声口号嘹亮有力。

第二十二条  动作准确、熟练,符合基本要求。

第二十三条 凡正当理由,不按规定完成指定训练项目者,队列考核为不合格。

四、综合成绩评定

第二十四条 军训学员的成绩考核以连为单位,由连长具体负责。

第二十五条 综合成绩的评定由各单位成绩决定,三项全优者为优,有两项不合格者为不合格,其他为合格。执行纪律一票否决,即军训纪律成绩不合格者则综合成绩不合格。

第二十六条 学生军训成绩的最后审定权在学校武装部。

第二十七条  学生军训合格成绩学分按2分计入学籍档案,成绩考核标准如下:

1、获得军训标兵的同学成绩按90分以上计分。

2、正常参加军训的同学成绩按80-89分期间计分。

3、由于特殊原因(如:身体不适、残疾)参加军训部份科目的同学成绩按60分计分。

第二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,退伍后复学可以不参加军训,学分按2分计入学籍档案,成绩按90分以上计分。

第三章  附 则

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学校武装部。

普洱学院武装部

201791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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